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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将依法管理农村集体资产

日期:2024-02-27
乾元坤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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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二审,作为江苏省第一部系统性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法规,有望填补我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无法可依的长期空白。


农村集体资产存在权属不清的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不利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补上这块“短板”,是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基础。对此,此次《条例(草案修改稿)》首次明确界定了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农委建议,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和社会捐赠等途径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农村集体资产”,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为了帮助村集体经济壮大,《条例(草案修改稿)》还将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留用地政策等上升为法律规范,第五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为被征地村安排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或者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修改稿)》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还特别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应当将财务、涉农补贴、涉农负担、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等信息上墙公布,并通过印发到户、召开会议、信息化手段等形式进行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按月或者按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终公布经营管理、债权债务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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