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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日期:2023-10-20
乾元坤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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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评估增值若不涉及该固定资产所有权转移,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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