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电子商务是现代商务的一种新型模式,近年来迅速发展的C2C电子商务已经脱离了传统的C2C模式,带来的税收问题日趋严重。最初的C2C模式是一个旧货交易,是一种短期行为,而新的C2C模式已经由偶发性的个人二手转让演变为有正常进货流程、并且持续性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种商业行为。这样就导致了变相的逃税避税,对国家税收带来了损失。
C2C电子商务是否税收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网民的人数突破了5亿,而这其中,网购用户人数有1.93亿人,使用率39.5%。从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出的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可看出,截止2011年12月,个人网店数量已经达到1620万。由于C2C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税收征管问题显现出来。
C2C电子商务为商品交易和服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对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基础之上的税收征管影响及其广泛,给我国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现在流行的大型网络购物网站如淘宝网等都属于C2C电子商务模式,对C2C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早已引起税务部门、学者、网店店主和消费者的关注。本文将以淘宝网为例研究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产生的税务问题,并且将会把有关国家和国际上有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找出,并进行研究讨论,根据这些研究结果将列出一些合理的建议。
现在许多人还对电商的概念模糊,对电商的了解只在C2C模式上,而且我国当前也没有对C2C模式的电商进行征税,让许多人认为电子商务不要纳税。我国当前还未设立对电子商务的税种,也未发布新的税法规定,但是已经在现行的税收体制下,开始对B2B和B2C模式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而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暂不收税成为了一种潜规则。目前,B2B和B2C模式的电子商务主要按照我国现行流转税的规定计提缴纳税款,但是也不可避免的有一些问题:如对课税要素的确定具有困难,对税收征管带来困扰,影响传统的税务稽查工作,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不便确定等等。但是相信随着税收政策的调整和税收手段的改善,这些问题也将得到妥善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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