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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电子商务网站征税所面临的挑战

日期:2024-09-11

乾元坤和编辑

前段时间网上一直在说淘宝要涨价了,电商征税要上涨,而不变的是C2C网站一直还是征税的难点,它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开店的卖家比较复杂,而且数量也很大,这无形中增加了C2C网站征税的难度,除去这些还有其他的一些问题,下面是C2C电子商务网站征税所面临的几大挑战。

C2C电子商务网站征税所面临的挑战

C2C电子商务网站征税所面临的挑战

(一)C2C电子商务监管难度大、征税成本高,现有的征税体系难以对其有效征税

首先,C2C模式电子商务的整体规模很大,除表现在这一市场的总销售额上外,也表现在C2C电子商务主体的数量上。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0年(上)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6月份,个人网店的数量已经达到1200万家,且增长速度极快。面对这么庞大的电子商务主体,以当前我国税收系统的人力资源状况和信息系统管理能力是很难有效地实现一一监督和逐个征税的。

其次,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征管手段和业务流程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经济交易方式作出的具体规定,对电子商务活动引发的税收征管和税源管理问题还没有作出专门规定,更没有针对C2C电子商务活动产生的影响进行税收征管的系统化调整。在传统的纳税活动中,纳税地点是固定的,税收也是按照各省属地化原则进行的。个人网店没有要求必须有固定的场所,具体的交易活动中流动性较大,若个人网店以所在地或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就难以对征税主体管辖权进行确认。

(二)行业政策模糊不规范

我国现行的网上交易管理条款极少。2007年3月6日发布的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对于网上交易参与方作出如下规定:法律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批。然而目前工商登记法规中,没有对“网上交易”这一领域进行规定,原则上网上交易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销售行为,应该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并缴税。但目前在网上商城特别是C2C领域,绝大多数商家都没有办理工商执照,提供商家开店的网站平台对此也没有作强制要求。由于C2C网店未在工商部门注册,就不具有工商纳税主体的身份,对其征税显得依据不足。

(三)各国在C2C电子商务征税方面的做法不一定适合中国国情

作为新经济的电子商务,特别是C2C电子商务的发展历史并不长,各国在C2C电子商务征税方面只是处于探索阶段,各国所采取的措施存在差异,其做法不一定适合中国国情。如前所述,美国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将沿用至2014年,对无形商品通过网络交易不征税,但美国地方反对免征电子商务销售税的呼声十分强烈,反对者认为电子商务销售税是美国各州的重要税源,此举会造成大量的税收流失。欧盟在2003年已对“数字销售”征收增值税。在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则根据网络经营收入的高低来决定是否需要征税。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美国之所以主张对电子商务免税,是因为美国在网络方面处于绝对领先的优势地位,免税有利于实现其全球扩张战略,从而赚取高利润,而欧盟力主征税则是为了避免税收损失。由于各国国情差异较大,各国在C2C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举措上的差异也比较大,因此各国做法仅可作为借鉴。

(四)短期内若对C2C电子商务征税会对其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C2C电子商务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吸引就业、服务社会、推动产业结构转型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03年,美国经济学家范里安项目组依托邓百氏数据库对保健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包括耐用和非耐用品)、金融服务业,以及服务业和电信业等5个行业中的2065个企业展开调查研究,发现:1998年以来,美、英、法、德等四国实施电子商务后,到2003年累计实现1635亿美元的成本节约。此外,在就业形势极为严峻的情况下,由于C2C电子商务有着门槛低、成本小的优势,一些大学毕业生、城市失业者纷纷通过在淘宝网、拍拍网等第三方平台上开店实现了就业,催生了新一轮的网上创业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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